上诉人内蒙古圣裕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下简称呼市交管支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依法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裕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依法改判、驳回孙**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确认裸车的所有权归孙**所有,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2019年9月24日,圣裕公司与孙**签订《出租车联合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联营协议”),主要内容为孙**使用圣裕公司出租车营运手续,每日向圣裕公司交纳管理费50元,期限为2019年9月24日至2027年9月24日(八年),联营协议书约束圣裕公司与孙**双方。一审庭审中,经孙**重新确认,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裸车的所有权,保留车辆的营运性质。现一审判决确认裸车的所有权归孙**所有,判非所请;2.联营协议有效期内,孙**不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本案中出租车营运手续的所有权归圣裕公司所有,孙**不享有车辆经营权。联营协议有效期内,案涉车辆登记在圣裕公司的名下系履行联营协议的约定,换言之,联营协议是裸车成为营运车辆的...(本文书还有5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