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柯桥金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湾公司)与被告都昌县火垅山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垅山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范晟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四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火垅山公司赔偿因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115819.2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5日,金湾公司与火垅山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由金湾公司提供面辅料,火垅山公司负责夹克生产,约2571件。按合同规定应于2019年10月22日出货,但直至2019年11月10日才完成生产。2019年11月10日出货当天,火垅山公司违背合同付款条件要求金湾公司付清全款出货。经协商无果,金湾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支付全款。因火垅山公司严重违约,导致金湾公司被国...(本文书还有2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