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21年5月4日,严**电话联系马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马某某微信转款1500元。后马某某联系吴*海,向吴*海微信转款1200元,吴*海在银川市某医院对面的绿化带处将1个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交给严**。
3.2021年8月19日,在银川市××区门口,吴*海以2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蒋*某1.5个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随后蒋*某又以2000元(已支付1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1个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吕*某0.5个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
4.2021年8月底的一天,吴*海电话联系王**让王**开车拉乘吴*海去成都拿点东西,并答应给5000元的好处费。王**明知吴*海去拿毒品,仍于9月2日驾车拉乘吴*海从宁夏银川来到四川成都。在吴*海从文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上毒品甲基苯丙胺后,王**又驾车拉乘吴*海返回宁夏。同年9月4日晚上,吴*海和王**在宁夏泾河源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王**副驾驶位置抽屉里搜出毒品疑似物61.77克。经鉴定,其中的53.64克毒品疑似物检...(本文书还有3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