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金*、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被告金*、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6589.34元、门诊检查费用325元、救护车费用1780元、医疗器械费用988元、病历复印费9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15656.4元、营养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42050.4元、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0000元、鉴定费用2910元、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检查费88元,合计106884.14元;2、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本文书还有2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