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陈**与被告合浦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合浦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张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和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23,111.01元,计**:以400,522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5日起计至2020年7月2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分段计算391天;2、判令由泰和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支付令申请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2日,梁**、陈**购买泰和公司开发的浦北县丰然万隆城**栋**单元**层**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00,522元,首付款为100,522元,余款300,0...(本文书还有3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