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邓*、郝**、邓**及原审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诚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邓*,郝**,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赤诚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邓*、郝**、邓**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张*与赤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2021年2月5日张*与赤诚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购买赤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富城大厦**座**层西面半层**号共计13套房屋,张*在购买该房屋时对已出售给邓*等人并不知情,故买房时张*是善意的。张*购买该房屋的购房款已实际支付,是以赤诚房地产公司向张*的借款抵顶,同时张*于2021年3-4月取得了上述13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张*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合理对价,该房屋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张*与赤诚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一审法院以张*与孙**存在利害关系,且赤诚房地产公司未能证明张*交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不排除赤诚房地产公司与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邓**利益的情形,确认合同无效,是适用法律错误。二、邓*、郝**、邓**与赤诚房地产公司金桥项目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得到赤诚房地产公司的追认,对赤诚房地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邓*、郝**、邓**与该房屋无利害关系,无权主张张...(本文书还有7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