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原审被告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22)桂03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承担73207.78元。事实和理由:一、根据鉴定结论,本次交通事故损伤因素与其伤残后果的参与度为50%。被上诉人蒋**为10级伤残,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参与度为50%,一审法院未考虑被上诉人自身因素参与度的情况,在鉴定机构明确交通事故参与度为50%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按全额承担10级伤残赔偿金无依据。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由当地生活水平、双方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等因素确认,本案中鉴定报告已明确交通事故对于被上诉人伤残的参与度为50%,精神抚慰金应当按照2000元计算。
被上诉人蒋**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10级伤残,事故认定原审被告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上诉人应得到全额伤残赔偿;二、蒋**三次住院治疗与车祸损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除没有判付被上诉人误工费外,其他判决内容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蒋**一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大地财险崇左公司在机...(本文书还有5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