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甘**(以下简称钱隆商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钱隆商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7581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涉诉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原告在被告钱隆商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1000元加销售提成,按月支付。工作期间原告勤勉尽职,但被告却仅支付原告提成工资1476元,至今仍有底薪20000元及提成工资55813元未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2022年7月原告因被告不按时支付工资被迫离职,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被告钱隆商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事实与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状中所述自2020年10月至2022年7月在被告公司从事销售,约定工资1000元+提成,按月支付与实际情况不符,经代理人询问被告公司,双方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过1000元工资底薪的事实;根据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的陈述,原告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之间有债务减免、规划、征信异议申诉的业务合作关系,合作的业务包括类型不一样,提成也不一样,同类型业务不同客户的提成也不一样,但这种合作关系仅仅是双方的私人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债务减免、规划、征信异议申诉也不属于被告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陈述与原告之间合作的业务,赵*因涉嫌诈骗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立案侦查,现处于侦查阶段,涉嫌犯罪的就包括双方部分合作的业务内容,原告所诉的费用与这些业务也有关系,如赵*最终被认定为有罪,那么因涉嫌犯罪的业务产生的收益等都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有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当对自...(本文书还有7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