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苌某、某某公司)诉被上诉人湖北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农业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要求赔偿一案,不服武汉铁路运输法院(2023)鄂71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苌某、某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省农业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苌某及某某公司起诉请求:1.省农业厅在履行查处职责的过程中,委托不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造成某某公司后续维权困难,该行为属于履职不到位和履职失误,请求法院确认上述行为违法;2.省农业厅赔偿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某某公司经济损失16835820元;3.本案诉讼费由省农业厅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某公司租赁嘉鱼县鱼岳镇白沙洲土地用于种植鲜食玉米,苌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4月21日,某某公司为除去玉米田杂草,购买了安徽喜田生产的除草动力、安徽久易及安徽美程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美程)生产的农药。同月23日某某公司对位于嘉鱼县鱼岳镇白沙洲1760亩鲜食玉米苗进行无人机打药除草。同月27日某某公司到嘉鱼县农业执法大队报案,称其购买安徽喜田生产的农药助剂除草动力、安徽美程及安徽久易生产的农药使用后,造成该公司甜玉米药害。当天嘉鱼县农业执法大队派人到田间查看现场、询问了销...(本文书还有5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