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与被告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被告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20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曹*以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发了永城市太丘世纪城,并将其中部分工程发包给我,合同上加盖的是项目部印章,非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原告曾提起诉讼,该公司不认可自己开发该项目,2019年3月1日曹*中代表发包方给我进行了工程款结算,扣20万质保金未付,现已数年,工程也早已交付使用,被告却一直不支付我质保金,请求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
被告曹*...(本文书还有1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