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22年10月15日23时30分许,上诉人毛*与被害人王*2酒后因琐事在“金平者米刘*天天乐”ktv门口发生争吵,毛*从马*的裤包内拿走一把刀,后在毛*和王*2发生打斗的过程中,毛*持刀向王*2胸部捅刺一刀致王*2当场死亡;以及毛*电话告知其亲属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带回调查,其亲属为此给付王*2亲属现金11000元等财物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由金平县者米乡群众(农**)报警至金平县公安局者米乡边境派出所。2022年10月16日0时许,民警在现场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毛*至金平县公安局者米边境派出所接受调查。金平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1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位于金平县××乡××村...(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