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车辆转让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赔偿“退一赔三”,共计金额32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购车利息费用,每月1148.31元,共12个月,共计金额13779.72元;4.被告赔偿原告购车时支付车辆保险费用2894.49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合同约定被告转让涉案车辆给原告,转让价格为82000元,当天原告按约向刘**支付购车款53500元,被告按约将车辆交付孟*使用2023年4月7日,原告在购买商业险时得知该车辆在保险黑名单中,无法购买商业险2023年4月10日,原告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保险调查得知:该车曾在2021年7月22日在河南新乡遭暴雨涉水,水位至车身位置,已被保险公司定为涉水全损车辆,并被保险公司拍卖,被...(本文书还有1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