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与被告纳某2、马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纳某1,被告纳某2、马某2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拆迁补偿362022元及利息189828.25元(利息以本金36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13年2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2月28日),以上共计551850.25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将杨*镇杨***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拆迁安置房返还给原告或按照现市场价值折价补偿原告的损失暂计37万元,以上合计921850.25;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纳某2系原告马某1妻子的姐姐,被告马某2与纳某2系夫妻关系。原告原拥有位于××县的集体土地(宅基地)1.06亩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2013年2月21日因城市建设需要,永宁县政府对原告集体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并进行拆迁安置。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拆迁安置相关手续。但二被告隐瞒真相,告知原告总拆迁款为140000元,只交付给原告140000元。2022年11月10日,原告因个人需要前往永宁县档案馆调取资料,永宁县档案馆将2013年拆迁安置手续给原告调取出来,此时原告方才得知2013年征地补偿的详细情况:2013...(本文书还有5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