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胡**,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英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胡**向肖**返还订金100000元;2.胡**向肖**支付赔偿金1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对胡**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认定有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当事人双方在《定金收据》中除约定胡**办理授权公证手续义务,还约定签订购房合同期限,同时在“订金的说明”条款中约定胡**作为卖方根本义务包括“若出售方或收款人在收到订金后逾期15个工作日以上不签订购房合同,应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订金,并按已收的订金全额赔偿购买方”;以及“如卖方产权人做的公证书不为房管所接受,需另外重新做至被房管所认可为止……”。一审各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胡**存在以下违约行为:虽按照约定出具了相关授权公证委托书,且根据该公证书受委托人可以代为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但胡**及其代理人并未按约定在上述期限内与肖**签订购房合同,且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在肖**已多次催告履约情况下仍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在英腾公司明确表示仅凭公证委托书并不能完成全部交易手续的情况下,明确拒绝继续补充办理相关公证委托手续。二、无论各方是否协商过由谁赎契,均不改变赎契是卖家的主要合同义务。胡**作为卖方和抵押权银行签有按揭贷款协议,该抵押贷款协议只是在卖家和贷款银行之间有效。肖**作为买家和贷款银行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胡**作为卖家,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产权明晰,能够正常办理过户更名...(本文书还有6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