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张**、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2)桂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的各项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李**与张**之间不具有民间借贷关系。从2018年10月27日李**立下的《欠条》内容来看,只是写“本人因业务发展需要,今欠张**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该内容根本没有写李**向张**借款的意思表示,只是写欠到张**的钱。2020年6月26日签订的《乙方偿还甲方欠款协议书》把欠款写成了借款,该协议书是张**提前写好的格式协议书,不能真实反映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事实上李**与张**之间是合伙投资非法业务,即帮朋友还信用卡,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9月6日,李**与张**...(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