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李**、金乡县弘远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远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被告人民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人寿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巩**、弘远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118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3700元、营养费22110元、后续治疗费:1、取内固定医疗费10000元、2后续康复及护理用品费24000元(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3日,两年),后续治疗费...(本文书还有3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