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汪玉认为原审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张*、朱**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及量刑恰当,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期间,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对于上诉人张*、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被害人的陈述、查获的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张*、朱**的供述等,足以证实张*、朱**相互勾结,谎称张*系美容企业的投资人,谎称朱**是医学教授、私人抗衰医生,骗取被害人何某的信任,以为被害人注射“溶脂针”为由,骗取何某120万元。被害人何某...(本文书还有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