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曾**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透支本金25982.52元,信用卡费用1059.22元(包括滞纳金1029.22元、取现手续费30元),利息(含复利)35511.65元(暂计至2021年12月2日,以后续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
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合法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合同依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
二、持卡人:曾**。
三、发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