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男,1983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上诉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下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2)粤1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后续治疗费56000元重新核定并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谢**、余**承担。事实和理由:谢**上半口为金属固定义齿,故牙齿修复后续治疗费只认可一次28000元。对陆丰市××号的鉴定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可,该鉴定为单方委托,请求二审法院同意某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
谢**辩称,请求驳回某保险公司,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在一审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而且对鉴定结果没有意见。
余**辩称,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意见。
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余*...(本文书还有3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