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段**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提出对段**量刑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意见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扣押在案的木柄锄头1把、衣服1...(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