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鑫奥陶*产公司就涉案工程代齐**支付给案外人樊**劳务费及赔偿款的金额。1.齐**撤场后鑫奥陶*产公司与樊**单独结算部分的劳务费。截止目前鑫奥陶*产公司就案涉工程累计向樊**支付12124535元,其中包含齐**撤场后鑫奥陶*产公司与樊**单独结算部分的劳务费(即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的劳务费为2774720元,根据鑫奥陶*产公司与樊**签订的解除劳务关系调解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2013年8月1日之后由樊**负责完成的实体工程量,其劳务费用由鑫奥陶*产公司负责与其进行结算,且该笔劳务费也未计入齐**报送工程造价30873277.89元中,故该笔款项不能视为鑫奥陶*产公司代齐**支付给樊**劳务费,应当予以扣除。2.关于停工赔偿款1395200元的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2013年1月11日鑫奥陶*产公司、齐**与快捷劳务公司签订的《复工补充协议》约定了停工赔偿款总额为1395200元,但仅对2012年10月18日至2...(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