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中,被告(西藏赛岽仓公司、旺久、卓*)问证人仁青罗*,“借款合同的整体内容你是向当事人解释过吗?”。仁青罗*答:“这一块确实记不太清楚,但是我们会给当事人进行说明解释。”原告(农行当雄县支行)问证人仁青罗*,“对于借款合同上的盖章和签字是否是旺久本人签字的?”仁青罗*答:“公司盖章和贷款人签字完全是旺久本人进行签字的,对于贷款期限我们工作人员是按照规定向当事人解释说明过。”
经二审核实,农行当雄县支行的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未实际产生。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农行当雄县支行与西藏赛岽仓公司、旺久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e贷借款合同》、农行当雄县支行与旺久、卓*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本案借款的借款期限问题,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分析如下:一、关于西藏赛岽仓公司、旺...(本文书还有4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