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8)鲁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后,谢**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鲁17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鲁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鲁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案外人李*、赵**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鲁1702民申****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21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21)鲁1702民再****号民事判决后,谢**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3月15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鲁17民再****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1)鲁1702民再****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赵**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原审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曹**,原审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赵**向本院提出再审请求:撤销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判令海洋公司将涉案**号楼**单元**号房屋交付谢**并协助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判决。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7日,再审申请人与菏泽市牡丹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以被征收房产置换海洋***小区**号楼**单元**号房产,即涉案房产。2017年11月,申请人收到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后占有并使用至今。2020年7月30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张贴(2020)鲁1702执787公告,以(2019)鲁1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将涉案房屋作为执行标的。再审申请人方得知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将涉案房屋以“以房抵债”的方式出售给被申请人谢...(本文书还有8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