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东县某砖厂诉被告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东县某砖厂的经营者谭德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向**,被告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被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东县某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原告支付货款欠款106898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巴东县旧县坪、李家湾居*安置点房屋建筑工程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委派被告曾**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组织具体施工,2020年12月左右完工。2019年3月,被告曾**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为该项目建设供应液压水泥砖,型号为200*95*50单价为0.45元/块、型号为240*115*53单价为0.48元/块,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开始给被告施工项目供砖,至2020年12月全部完工,期间原告共计给被告施工项目供砖287200...(本文书还有4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