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原告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号商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8788.4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8日,原告就购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场商铺与被告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另就涉案商铺燃气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商铺交工标准包含燃气。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办理了交房手续。2019年4月25日,原告取得涉案商铺不动产权证书。收房后,原告发现涉案商铺燃气外网尚未通过气源单位验收,不具备开通燃气的条件,不符合交工标准。此后,原告又相继发现涉案商铺及配套设施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和缺陷。同时,涉案商铺所在商圈营商环境极差,根本无法正常自行经营或对外出租。原告认...(本文书还有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