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公司)、卢*为与被上诉人渤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渤某信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审判员杨*参加合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陈*协助办理本案,书记员任文正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某资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何*,上诉人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上诉人渤某信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资产公司、卢*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39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渤某信托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渤某信托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源于渤某信托发起设立渤某信托·宁波某彤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入伙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某彤),进而持股江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源),使之参与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某科)的重组以获取收益。万福某科的实际控制人卢*及其关联企业某资产公司为参与万福某科重组的潜在投资者提供兜底保证,分别出具了《承诺函》和《有限合伙份额受让协议》。后万福某科未能完成重组,信托计划受益人为追求更高收益,未对信托计划进行清算,亦未要求某资产公司受让有限合伙份额,而是召开第一次受益人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延续信托计划,改变原定信托财产运用方式,转而与中捷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交易江西某源的股权。因该股...(本文书还有25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