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泗县中联********(下称中联公司)与被告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按照确认地址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4倍lpr年利率15.4%标准,自2021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6日为15365.78元),暂合计55365.78元;2、本案诉讼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通过原告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挂靠于原告公司营运,因被告资金紧张、2021年该车部分保险费及审车费等由原告垫付,为此被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款条一张,载明:韩**今欠到保险及审车费等肆万元整、月息1.5分/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