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刘**与原审被告叶*、张**、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黑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黑1086民监****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被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原审被告吕**、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刘**向本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叶*、吕**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43400元(借款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借款利息为21000元;借款本金80000元,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借款利息为22400元。两次借款利息共计43400元),2017年7月23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分别按上述借款本金及月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被告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如下:被告叶*、吕**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日,被告叶*以家庭生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本文书还有5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