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3日中午,被告人魏*某在巴彦县××***小区××号楼××号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李*1、张*等人将赵*提供的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掉。
202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魏*某在巴彦县××***小区××号楼××号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赵*、李*1、张*、郁*等人将由赵*提供的1克甲基苯丙胺吸食掉。综上,被告人魏*某共计容留他人吸毒2次。
被告人魏*某于2022年2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被告人魏*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巴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彦县公...(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