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诉孙**、豪庭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孙**于2023年3月31日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2023)黑02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孙**的管辖异议,孙**不服,于2023年4月23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3)02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孙**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23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朱*到庭参加诉讼,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豪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孙**与豪庭公司签订的编号为ys20140***...(本文书还有1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