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睢宁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与被告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孙*,被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村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17年5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依法排除妨害,返还承包鱼塘并将其鱼塘恢复原状;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3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解除2017年5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返还承包鱼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将南塘折合8.4亩,北塘7.2亩承包给被告,期限10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27年6月1日止。合同约定每亩每年上交组承包金7000元,先交款后使用,以后每年同上执行。被告在使用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使用鱼塘。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本案的被告)违约,甲方有权收回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为了维护第三人的...(本文书还有2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