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68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女,1968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
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阳某某某某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2、刘*1、张**、甘**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2)黔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阳某某某某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2、刘*1、张**、甘**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贵阳某某某某医院对患者张某的用药并无过错,也不存在抢救不及时等过错,患者于2021年8月28日分娩女儿刘*1,其在过短的周*内连续妊娠两次增加了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患者羊水栓塞的形...(本文书还有36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