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荣**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泗水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泗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荣**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邑昊通物流有限公司、胡兵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两次开庭,原告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被告永安财险泗水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永安财险泗水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永安财险泗水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2271.81元(具体费用待伤残鉴定后予以变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472061.08元。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2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