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高**、王**、怀远县祥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龙运输公司)、蚌埠浩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蚌埠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凤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追加马**为共同被告。原告凤阳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撤回对被告高**、王**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凤阳县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祥龙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阳光财险周*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浩宇物流公司、人保财险蚌埠市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凤阳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王**、祥龙运输公司、浩宇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动态监测卡点设施设备石英传感器、安全桩等各项损失537...(本文书还有4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