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宁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张**,第三人赵**、第三人鲁*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东宁林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园公司)、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东宁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赵**、第三人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林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宁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续执行林园**区**号楼**层**号车库;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6月9日,东宁法院的(2022)黑1086执****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林园**区**号楼**层**号车库、142号车库。查封后,张**提出异议。东宁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2022)黑1086执异****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林园**区**号楼**层**号车库、142号车库的执***小区车库开发商林园公司未办理大照,至今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未失效;张**购买案涉车库没有事实依据;2012年案涉车库林园公司已出售给第三人赵**和鲁*,赵**和鲁*用案涉车库抵押在原告处贷款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16年4月14日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时,林园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案涉车库未出售的证明。2018年***小区能够办理抵押登记,但是开发商拖延办理,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已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效力。
被告张**辩称:案涉的141号...(本文书还有6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