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诉被告某行支行、第三人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丹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冯**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2019)粤0105执****号案停止对位于某房的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产权证号:**】;二、确认某房为原告所有;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结婚2016年,原告与第三人婚内购买了坐落于某房,登记为共同共有原告与第三人因感情不和,已于2016年7月13日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分割,即双方对坐落于某房的处置为归原告所有,该离婚协议存档于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得知上述房屋因第三人的债务问题而被法院查封第三人因债务问题被本案被告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9)粤0105执****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裁定:查封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某房房产而第三人的个人信用卡债务是其离婚后的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原告与第三人离婚前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离婚后,依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即排除了第三人的共有权,原告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原告在离婚后多次咨...(本文书还有5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