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3)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理由:一、派出所录音是非法证据,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判决第三页倒数第7行“经查明,原告法定代表人苏**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自认郭和平系其库管员工”,该证据的取得明显是从派出所公安民警的询问中进行偷录得到的录音并非派出所调取的书面询问笔录,特别是公安民警在对某公司司法人进行询问的时候,为何郭*会在场,又为何进行录音而未征得民警的允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本文书还有2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