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代履行拆除行为一案,不服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区域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本文书还有2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