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中油能源有限公司(下简称中油公司)诉被告绵阳嘉亿沃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嘉亿公司)、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嘉亿公司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7日,被告绵阳嘉亿沃新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油品购销合同》。4月19日,原告给被告送93#汽油33.3吨,单价8700元,货款合计289710元。被告收到货物后,被告称三日后付款。但3日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货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后原告多次派人前往催要均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9710元及利息,并承担损失80000元。
被告嘉亿公司辩称:对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持异议,但是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