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某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乙公司赔偿保险金29265元;2.诉讼费用由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甲某为津rn××**号机动车在乙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津rn××**号机动车车辆损失23265元,甲某为处理本次事故还支出评估费3000元、施救费3000元,合计29265元。甲某要求乙公司理赔,双方协商未果,甲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起诉。
乙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乙公司处投保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甲某的合理合法损失予以赔偿。对甲某主张的车辆损失金额无异议,甲某要求的施救费过高,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本文书还有1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