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96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马**、a公司、b公司、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判令由马**、a公司、b公司、李**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案涉项目承包事实为:b公司承包a公司的××建设项目××分包工程,b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将工程分包朱**,朱**又将工程分包给李**,并于2021年7月29日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书》,其中第三条劳务分包范围中实体施工人工费有采光井,玻璃汽车库棚及玻璃自行车棚。第四条第四项管理费明确约定乙方全部管理人员、技术员、电工、电焊工、安全员、固定零工、日常零工、安全文明施工防护等人员工资、福*、保险及劳保用品等费用均由李**承担。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明确约定李**对安全事故承担一切法律...(本文书还有4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