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宁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2)宁民申****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谢**,被申请人b公司、c公司、d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及g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参加诉讼。被申请人e公司、f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再审请求:1.g公司向a公司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g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a公司与g公司存在业务关系。2017年12月28日,g公司以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向a公司支付货款。该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5日,票据金额为20万元,汇票出票...(本文书还有4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