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险铜陵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被上诉人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3)皖0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险铜陵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少赔偿被上诉人6192元;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误工费1440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加重了上诉人承担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误工费180天远超定残前一日,应按照定残前一日156天计算。综上,汪**的误工费应为12480元。二、本案的鉴定费2000元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三、精神抚慰金应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酌减,按照9600元计算。
汪**和吴**均辩称,某某财险铜陵支公司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汪**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赔偿汪**经济损失225623...(本文书还有4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