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桥区政府)、承德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行初****号行政判决,段**、双桥区政府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行终****号行政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8行初****号行政判决,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系国家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2009年7月1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双峰寺水库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停止基本建设控制人口增长的通知》,对水库淹没区及坝址影响所涉及区域的建设活动予以冻结。2009年8月20日,由市建管局、公证处、双峰寺镇政府等多个部门、机构组成的调查工作组,对段**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调查登记。2013年1月28日,承德市人民政府作出《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土地征收和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批复》,同意双桥区政府与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制定的《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补偿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确定的承德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本文书还有5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