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8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审第三人李*,男,1978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以及原审第三人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支持李**的诉讼请求;2.判令李**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4年-1995年期间,李*与张某按照农村风俗结婚并同居生活,1996年8月**日生育一子李**。2000年5月1日,李*与张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位于永城市××路××路北(...(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