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天津自贸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原告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购物中心××商铺赔偿各项损失138937.8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万海购物中心1-243号商铺,双方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就涉案商铺燃气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商铺交工标准包含燃气。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收房后,发现涉案商铺燃气外网尚未通过气源单位验收,不具备开通燃气条件,不符合交工标准。此后原告又相继发现案涉商铺及配套设...(本文书还有1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