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安市某某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件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3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梁**,被告某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历某某、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某局给付某某公司房屋价款5035607.5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467043元,按一年期***.55%计算,自2004年4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合计8502650.50元;及按一年期***.55%计算,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某某局承担。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某某公司与某某局于2002年3月16日签订的互换协议无效;2.判令某某局返还某某公司互换的两处房屋,即分别为登记在常**名下,不动产...(本文书还有3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