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辰溪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陈**系辰溪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了城区网格员。2021年6月17日,原告陈**在上班期间不幸摔伤,事故发生后,第三人辰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辰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6月30日被告辰溪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辰人社工认字(2022)65号。2022年9月15日送达原告陈**,原告认为,被告辰溪县人社局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采信的证据存在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法院:1.判令撤销被告的2022年6月30日辰人社工认字(2022)65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文书还有17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