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梁*与被告(反诉原告)孙**、徐**、第三人同贺*产、红太阳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梁*及委托代理人白*、被告(反诉原告)孙**、徐**的委托代理人汤**、第三人同贺*产的委托代理人孙**、第三人红太阳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2015年11月23日,自己与两被告在第三人同贺*产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两被告将其位于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浦外路**号弘阳旭日爱上城六区**幢**室房屋出售给自己**房屋总价1314000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5000元,12月19日支付首付款400000元,12月30日前支付106000元用于涉案房屋过户时税费、中介费、垫资费。同时约定:定金5000元交由第三人同贺*产转付被告,首付款由第三人同贺*产监管,涉案房屋解押...(本文书还有3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