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自2016年9月23日按月息1.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利息暂计95000元,本息合计19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予偿还,无奈原告起诉。被告使用借款应依法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至今已产生75个月的利息,按月息1.2分计息为95000元。
被告荆**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3日,荆*...(本文书还有1156字未显示)